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