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 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 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 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 科室设置: 二、 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六、 目录 综合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