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普通专科门诊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