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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普通专科门诊部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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