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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 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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