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中医门诊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