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中医门诊部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