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