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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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