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