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