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四、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