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综合门诊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