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