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