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主创…

一、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意义

(一)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向依靠创新驱动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发挥不同区域产业创新资源的特点和优势… (二)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夯实国家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国家和地方相关创新平台的优化布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创新资源的高效… (三)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着力区域创新基础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强化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突… (四)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是推进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支撑。围绕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大力加强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基础能力,有利于推进建立区域…

二、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二) 基本原则

三、 主要任务

(一) 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重点是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确定的重点领域,强化产业… (二) 建立多层次区域创新体系。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国家产业创新平台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对地方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地方产业创新平台建设… (三) 建立创新平台的高效运行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宏观政策规划的引导作用,推动技术、人才和资金等资源向创新平台的集聚,提高创新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水平。探索… (四) 加速创新人才培养和集聚。依托产业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凝聚和造就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引进一批战略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团队。建立和完…

四、 保障措施

(一) 强化规划政策引导。根据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会同有关方… (二) 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升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作为一项长期、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 (三)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的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 推进实施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布局一批国… (五) 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建设的跟踪分析、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附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应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对技术进步的迫切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 第四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有关命名的审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地创新平台建设的规划…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的创新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申报和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第八条 拟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方案需由符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国家投资预算,对西部地区中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价并于评价年的8月底…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示。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情况进行稽察。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方案编制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