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总体布局,属于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等确定的重点领域。

能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承担单位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