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查、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