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收回国家已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