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具体实施工作。

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按照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