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提出重组、整合或撤销的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