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2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