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总社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农村部应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