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