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农村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