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