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农村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