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