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农村部。

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