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农村部应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并指导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