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