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