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农村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农村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