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