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的行为。 第二章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第五条 商务部应及时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说明理由,申报方可以据此提出限制性条件建议(以下简称附条件建议)。 第六条 针对商务部提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申报方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应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前20日内提交最终方案。 第七条 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第八条 评估附条件建议时,商务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 第九条 商务部应当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限制性条件的实施 第十条 附加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自行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及其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剥离义务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出售协议、过渡期协议,不得含有与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查决定未规定自行剥离期限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要求剥离义务人在集中实施之前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 第十五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 经商务部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十七条 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 第十八条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第十九条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剥离义务人违反审查决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剥离义务,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对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义务人的职责、义务、受托人的选择及其职责,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审查决定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集中后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评估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请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商务部决定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审查决定,商务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 第三十条 受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未能勤勉、尽职地履行本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剥离业务的买方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应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