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限制性条件的实施 第十条 附加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自行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 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及其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剥离义务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出售协议、过渡期协议,不得含有与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查决定未规定自行剥离期限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要求剥离义务人在集中实施之前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 第十五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 经商务部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十七条 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