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及其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剥离义务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出售协议、过渡期协议,不得含有与审查决定相违背的条款。

剥离义务人提交商务部审查的潜在买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应各不少于3家。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同意,上述人选可少于3家。

商务部应对剥离义务人提交的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买方人选、委托协议和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审查决定的要求。

商务部在上述审查批准过程中所用时间不计入剥离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