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采取自行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买方已有或者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生产要素应当与剥离业务相匹配,买方有权请求商务部对剥离资产的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买方已有或者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生产要素应当与剥离业务相匹配,买方有权请求商务部对剥离资产的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