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限制性条件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限制性条件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经商务部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向商务部申报。 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剥离义务人不得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