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