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一、 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二、 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三、 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五、 将《反兴奋剂条例》第二条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 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八、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 将《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十、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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