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八、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