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 第十八条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第十九条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剥离义务人违反审查决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剥离义务,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对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义务人的职责、义务、受托人的选择及其职责,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