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
应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
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
应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
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