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剥离义务人应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

剥离义务人应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