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审查决定,商务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