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针对商务部提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申报方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应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前20日内提交最终方案。
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附条件建议的,或者所提出的附条件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应当禁止该项集中。
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
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附条件建议的,或者所提出的附条件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应当禁止该项集中。
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