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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

第五条 商务部应及时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说明理由,申报方可以据此提出限制性条件建议(以下简称附条件建议)。 第六条 针对商务部提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申报方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应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前20日内提交最终方案。 第七条 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 第八条 评估附条件建议时,商务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 第九条 商务部应当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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