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上市公司名称)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第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 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第十八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第四节 收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第二十四条 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 第二十六条 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 第二十七条 通过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且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 第二十九条 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且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 第三十条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 第三十二条 因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收购人取得商业银行控制权,或者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商业银行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可转换优先股的转股条件、转股价格、…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资金来源 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为取得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包括: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 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行为的,应…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四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四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第四十六条 收购人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被引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一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