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收购人取得商业银行控制权,或者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商业银行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可转换优先股的转股条件、转股价格、转股比例及占商业银行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因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者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当披露表决权恢复的条件和原因。
因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导致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者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当披露表决权恢复的条件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