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包括:

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说明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