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每个月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